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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发〔2014〕7号

时间:2014-06-15 14: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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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撤销《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4〕6号),请自行销毁。

现将《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切实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幸福长春”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为目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全面治理各类大气污染源,着力完善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实现环境建设、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长春市可吸入颗粒物(PM)年均浓度逐年下降,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不高于2012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提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能力,积极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加快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燃气供应保障。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提高我市清洁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公用局、市环保局

3.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

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行节能降耗技术。新建建筑要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达到100%。2014年,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牵头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房地局

5.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牵头单位:市公用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二)加强燃煤污染控制

6.加快发展集中供热。以热源能力建设为重点,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和热电机组利用率。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调峰锅炉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加快实施分散供热锅炉并网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到2017年,实现四环路以内集中供热能力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公用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规划局

7.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长春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区(不含双阳区)禁止新建每小时4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双阳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县(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现有燃煤锅炉应优先采取集中供热或天然气替代改造。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区域,改用电或其他新能源。

牵头单位:市公用局、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

8.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逐步禁止原煤散烧。现有燃煤设施按期限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加快推进无煤化进程。结合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2014年,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全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60%。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

9.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长春市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全市范围内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三)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0.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工程。所有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烟粉尘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料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2014年,所有燃煤发电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2015年,治理或改造全市用于冶炼、铸造的冲天炉;完成铸造行业烟尘收集系统升级改造;完成水泥、商混等重点行业物料储运系统、料库密闭化改造;其他工业企业要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11.加快脱硫设施建设。所有燃煤电厂、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都要安装脱硫设施。2014年,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石油炼制企业催化裂化装置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12.推进脱硝设施建设。所有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2014年,日产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安装脱硝设施并稳定运行。2015年,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要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并稳定运行。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资委

13.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机械加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汽车及零部件制造等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减少生产、销售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2014年,基本完成全市在用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14.强化机动车注册管理。严格对初次注册登记和外埠迁入本市机动车的落籍审核,外埠迁入本市的机动车必须经环保检验合格,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低于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5.环保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管理。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应当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不予通过年审。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16.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实施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网络实时监控,依法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检测质量。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17.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工程移动机械,执行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8.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实行强制报废。加大老旧公交车和大型载重货车的淘汰力度,更换混合动力汽车、新能源汽车和小排量客车。划定黄标车禁行区,限制黄标车上路行驶。2014年,出台黄标车限行具体办法。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9.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交、环卫等公共机构,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道路通行、充电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务、公交、环卫车辆中,采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

20.完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天然气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体系,推进新能源车辆的广泛应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规划局

21.发展绿色交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鼓励淘汰以柴油为燃料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完善地面公交快速通勤体系,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

22.实施“畅通工程”。加快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具有较高通行能力的城市快速路系统,大力推进轨道交通建设,不断优化交通路网布局,尤其是公共交通线路网络布局。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牵头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23.防治建设工程扬尘污染。建筑工程和线路管道、道路桥梁、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硬化;进出口要规范设置和使用车辆冲洗等设施。

牵头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园林绿化局

24.严控物料运输扬尘污染。加强对砂石、石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物料运输规范化管理。城市渣土运输车辆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实现密闭运输。严厉查处工程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甩泥带土、沿途撒落等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5.防控露天物料堆场扬尘污染。对露天堆存煤炭、粉煤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要采取密闭存储、覆盖防尘、喷淋抑尘、设置围挡等措施,有效防控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6.防范城市清扫保洁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扩大机械化清扫除尘和洗扫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有效防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

27.加强城市裸露地面扬尘防治。对建(构)筑物拆除后暂时闲置的建设用地,要实施简易绿化,并按标准实行封闭围挡。及时修复破损的路面、步道方砖、马路边石和绿化带,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到2017年,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

牵头单位:市建委

配合单位:市园林绿化局、市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

(六)加大面源综合治理力度

28.综合整治餐饮服务业污染。2015年,完成市区餐饮服务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的燃煤大灶治理,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监管,到2017年,建成区现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

29.严禁城区露天烧烤。城区内严禁从事露天烧烤经营。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加大对露天烧烤的清理取缔力度,有效整治露天烧烤环境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市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30.全面禁止秸秆焚烧。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通过集中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禁烧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和科技研发力度,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逐步推广秸秆还田、代木等技术以及固化成型等能源利用装备。

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31.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统一处置。要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使禁烧垃圾等固体废物成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自觉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市容环卫(行政执法)局

(七)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

32.提高城市周边森林覆盖率。以提高城市环境空气自净能力为目标,增强生态减污能力。到2017年,完成植树造林15000公顷,其中,农防林更新改造3000公顷,三北防护林五期和坡地退耕还林工程5000公顷,封山育林、低质低效林改造、中幼林抚育等其它造林6800公顷;完成“四旁”植树800万株。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33.扩大城区绿化面积。加快构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体系,全力推进绿色宜居森林城建设。到2017年,完成城区绿化4332公顷,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分别达到36.5%、41.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1.6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园林绿化局

(八)优化产业结构

34.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环境空气状况、气象条件、城市规模等,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有序推进城市三环路以内的工业企业按照产业定位向开发区集聚发展,逐步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

35.调整产业布局。按照长春市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的重点开发区。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不得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6.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市供电公司、水务集团

37.实施污染企业退城入园。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主城区的化工、水泥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有序推进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2014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企业搬迁及“退城入园”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到2017年,基本完成长春宝成生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主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8.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39.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0.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落实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要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推动压缩过剩产能。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

(九)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4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力度,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全市工业园区要逐步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和土地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行业窑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42.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推进雾霾天气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监测预警,开展人工控制雾霾天气的试验和大气污染潜势预报研究。推广污染控制、节能减排、绿色能源、清洁生产、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科技成果的应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43.深入推进清洁生产。加大对水泥、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加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实现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44.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和新能源装备的消费市场,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十)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45.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与交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建立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到2015年,完成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46.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长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落实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排气污染和扬尘污染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减轻污染影响,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各县(市)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政府应急办、市气象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公用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卫生局、市园林绿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47.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大气环境监测、预警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逐步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8.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监察局

49.强化重点污染源管控。进一步提升自动监控管理能力和水平,推进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每小时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加大对超总量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加强环境现场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0.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四、保障措施

5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的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部门承担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加快制定调整能源结构实施方案(市发改委)、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市公用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治理工业污染实施方案(市环保局、市工信局)、治理机动车排气污染方案(市公安局、市环保局)、治理建筑扬尘污染方案(市建委)、秸秆禁烧治理方案(市农委)等,实施集中整治,着力解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

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52.加强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要落实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环保要求,加强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53.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修订《长春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发布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黄标车”限制通行等政府通告。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体系,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政策措施,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

54.加大资金投入。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方式,对涉及民生的淘汰燃煤小锅炉、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要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倾斜。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运行、监管经费,以及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平台建设及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55.加强考核评估。要将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

编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