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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长府发〔2014〕10号

时间:2014-09-20 11: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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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意见》(吉政发〔2014〕20号),加快推进我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我国首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完整清晰的“8+1”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框架,明确了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方针,提出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发展的方向,是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遵循,对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准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内涵,突出工作重点,破解工作难题,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努力形成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调实施、政府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的大救助工作格局。

二、明确贯彻落实《办法》的目标任务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照《办法》的新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司法救助、临时救助等各项制度,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形成更加完善的大救助体系。要强化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注重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大救助体系的积极作用,避免救助资源的重复使用和浪费。

(二)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稳妥开展“救急难”工作,依托临时救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制度,对突发不测、因病因灾等原因陷入生存困境的居民实施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和人格尊严。要明确“救急难”对象和救助标准,落实“救急难”资金,规范“救急难”流程。建立主动发现报告和快速响应机制,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救助对象提出救助申请。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公益爱心基金、开展专项服务等途径,采取点对点、一案一策等方式,有效解决困难家庭和人员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生活困难。

(三)建立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市、县(市)区、开发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磋商、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有效机制,实现政府管理服务与基层自治组织自我管理服务的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

(四)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社会救助服务大厅或政府综合服务大厅,建立县(市)区和乡镇(街道)两级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设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和转办(介)救助申请,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同办理机制,制定转办(介)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快速分办处置,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

(五)完善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机制。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工作,提供核对所需数据信息,并建立健全数据定期采集更新制度,加强信息监管和数据利用工作,扩大信息覆盖面,提高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

(六)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依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社会组织,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公民个人救助意愿与救助对象需求对接信息平台,畅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渠道,推动社会救助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救助,向物质保障、生活帮扶、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相结合的专业化、个性化、发展型救助转变。

(七)健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公示公开制度,健全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失信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失信惩罚措施,落实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实行救助政策、救助实施、救助结果公开。主动接受政府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民政、卫生计生、教育、房地、人社等多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救助信息的资源共享,提高救助精准度。

三、强化贯彻落实《办法》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统筹规划,有序组织,抓紧抓实。要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落实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民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三)加强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将社会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为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加强救助经办队伍建设。要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切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队伍建设,解决人员不足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社会救助业务培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五)开展专项督查。建立社会救助督导检查机制,由市政府派出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市进行通报。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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