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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考核体系的通知

长府发〔2015〕22号

时间:2016-01-24 17: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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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考核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5日


长春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考核体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吉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标考核体系。

一、法治思维体系

基本目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法治意识增强,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能力不断提高。学习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一)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法制培训长效机制

1. 建立并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2. 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党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

3. 落实会前学法制度,召开涉法议题的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要安排学习与议题相关的法律知识。

4. 落实法制讲座、研讨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法律知识讲座,至少举办1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二)推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制度

1. 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察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

2. 将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

(三)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和考核

1. 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规章专题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并将培训学习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2. 制订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培训规划,重点学习培训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依法行政业务知识,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四)积极营造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1.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2. 建立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守法信用记录、守法诚信褒奖、违法失信行为惩戒等制度。

3. 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二、行政管理体系

基本目标: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等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行政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切实转变。

(一)政府职能转变到位

1. 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实现机构、职责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2. 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挥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的调节和企业的自律作用。政府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与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技术相对分开。

3. 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不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二)行政管理方式不断改革和创新

1. 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能,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制度得到推行。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收、减放和管理工作。

2. 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等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积极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

3. 加强政府信息化建设,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

4. 规范和发展各级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5. 完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

(三)应急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1. 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应急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指挥关系顺畅,各项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2.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预案编制和管理科学实用,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3. 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完善,信息报告及时准确。

4.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依法及时高效,应急管理综合能力显著提升。

(四)政府诚信建设全面深入

1. 政府信用公众评价制度初步建立,信息、信用报告制度在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产权交易、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工作中广泛应用。

2. 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信用服务行业的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

3. 公共信息征集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基本建立,逐步实现政府系统信用信息资源有效共享。

三、行政决策体系

基本目标:法律顾问机构健全,制度完备。行政决策制度完善、程序正当,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设立法律顾问机构或专兼职人员,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机制,为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专家论证制度

1. 重大行政决策事先向社会公布,采用民意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 组织专家对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社会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三)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机制

1. 公布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并可根据情况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听证程序合法合规,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向社会公布。

2. 建立健全决策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通过多种方式科学评估决策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不予决策。

(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必须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没有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2.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五)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

1.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的实施机关应通过舆情跟踪、抽样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并反馈决策机关。

2. 适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

(六)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1. 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

2. 对违反决策权限和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制度规范体系

  基本目标:制度建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立足深化改革、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生态文明、维护稳定的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切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科学性、民主性。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评估和清理工作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一)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

2. 建立健全立法项目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度,每5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个五年立法规划建议,每年向社会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建议。建立立法建议项目库。

3. 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进行立法前风险评估。

4. 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草案起草工作机制。重要立法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或委托起草。

5.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6.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经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

1. 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2.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3. 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提交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审议前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4. 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部门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三)依法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清理工作

1. 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 坚持“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抵触或不一致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行政执法体系

基本目标:依据充分、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程序完备、裁量合理、方式文明、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1. 依法下放行政管理职权。根据不同层级政府执法事权和职能,减少行政执法层级,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加强基层执法力量。

2. 积极推行综合执法。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大幅减少,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监、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有效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效落实。

3. 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4. 建立健全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反应快速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落实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二)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

1.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执法依据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提请政府核准界定,并向社会公告。

2. 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和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禁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

3. 遵循行政执法委托规则,严格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方法办理行政执法委托事项。

(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1.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2. 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能够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3. 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本系统、本单位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4. 推进文明执法。落实教育规范、限期整改、依法处罚“三段式”执法模式,推广使用行政执法文明用语。

5. 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记录制度,推广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

(四)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正当

1.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重点执法程序完善、行为规范,操作流程具体明确。

2.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有2人以上参加,并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允许其陈述、申辩;重大行政处罚应告之其听证的权利;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4.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5. 依法应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存档。

6. 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未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7.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公告、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

(五)规范罚没管理

1. 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行政执法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2.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向当事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

六、行政监督体系

基本目标: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效能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得到保障。

(一)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1. 市及县(市)区政府应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

2. 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人大代表的建议。

3. 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1. 畅通民主监督渠道,自觉接受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

2. 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政协委员提案。

(三)依法接受司法机关监督

1. 自觉接受审判机关按照行政诉讼实施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实相关司法建议。

2. 依法配合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按规定出庭应诉、答辩;自觉执行审判机关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切实加强层级监督

1. 完善行政执法督查机制,依法查处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2. 建立和执行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监督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五)依法实施专门监督

1.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制度,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程序规范。

2. 监察、审计等机关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督。

3. 各级行政机关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机关的监督决定。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 建立健全公众举报投诉和保障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调查处理人民群众反映、投诉、举报和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2. 加强对互联网等新型传媒的关注,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推行行政问责制度

1. 建立并推行行政纠错问责制度,明确纠错问责范围、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纠错问责力度。

2. 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和纠错改正机制,责任追究得到落实。

七、行政救济体系

基本目标: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效建立。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行政应诉规则完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建议得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依法及时解决。仲裁法律制度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的作用得到积极发挥,维护社会稳定。

(一)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1.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

2.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节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排查、突发性事件预警应急制度,力争做到高效、便捷、成本低廉。

3. 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1. 健全市和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

2. 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3. 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按时办结。

4. 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

5.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6.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阳光复议”工程,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管理监控水平。

7. 建立并落实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重大案件听证质证、专业性较强案件咨询论证、疑难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和案件回访及责任追究等制度。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

8. 建立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依法落实行政复议工作经费。

(三)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补偿制度

1. 国家赔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2. 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符合补偿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偿。

(四)建立并推广仲裁法律制度

1. 完善仲裁法律制度,加强仲裁队伍建设,规范行政合同文本,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选择仲裁化解纠纷的权利。

2. 积极推进仲裁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 “两化”试点工作。

八、政务公开体系

基本目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坚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社会公众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得到保障。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1.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机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2. 完善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发布协调、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公示公告、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二)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 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规定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2. 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依法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按照相关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依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 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严格执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规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和办事公开

1.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依法确认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政府权力清单、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2. 建立权力运行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责任明确,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懒政、怠政、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责任。

3. 规范和监督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九、综合保障体系

基本目标: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具体措施得力,工作经费落实。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机构健全,队伍建设加强,责任落实到位,考核体系完备。

(一)组织领导机构健全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规划部署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

1. 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总结、研究和规划,每年召开1次政府法制工作会议。

2. 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订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的配套措施,做到长期有规划、年度有安排,确保各项任务落实。

3. 制定具体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方案,明晰依法行政工作分工,把依法行政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层层分解,确保责任落实。

4. 市及县(市)区政府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5. 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

(三)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向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对口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四)严格财政保障制度

完善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为行政执法和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五)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

1. 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2. 保障政府法制机构工作所需经费和办公条件。

3. 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和使用。

4. 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十、评价考核体系

基本目标: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内部和外部评价体系,制定和完善相关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考核力度。

(一)建立内部考核体系

1. 指定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内部考核机构。

2. 建立健全考核标准、考核方式、考核时间和考核结果运用等相关制度。

(二)建立外部评价体系

政府法制机构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或由专门的评估机构,采取座谈、走访、发放评估卡、意见书等方式,从外部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其满意度不应低于80%。

(三)考核结果的应用

1. 结合内部考核和外部评价,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和标准,每年组织一次依法行政工作考评。

2. 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所占分值不低于考核总分数的5%。

3. 根据考评结果,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水平作出适当、准确的评价,及时发现制约和影响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主要问题、薄弱环节,制定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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