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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60号

时间:2017-12-06 16: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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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3号),减少建设工程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减轻企业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气象部门不再承担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二、清理规范防雷服务单位资质许可
  (一)取消气象部门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许可。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防雷的设计、施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三)加大防雷检测市场培育力度,允许企事业单位申请防雷检测资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满足防雷减灾服务市场需求,扩大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覆盖面,促进防雷减灾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一)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防雷安全生产指导和协调,将防雷安全纳入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二)市、县级气象部门要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组织编制防雷安全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和政府购买服务清单,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雷电灾害防范等级,开展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安全科普宣传,承担易燃易爆等危化场所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市、县级气象部门在开展所承担的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改由同级气象局委托有关机构开展,严禁向申请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相关职责承担防雷监管责任;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行业管理部门承担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要督促本行业做好防雷装置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
  (四)落实企业(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单位)法人代表为核心的防雷安全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建立防雷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提升防雷安全管理水平。
  四、落实防雷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承担本地区防雷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防雷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将防雷减灾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安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防雷安全管理综合执法机制,督促相关行业和部门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雷电灾害防御保障经费,保证防雷安全监管执法、雷电灾害监测预警、雷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所需经费。
  (二)建立防雷安全管理沟通协调机制。气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防雷安全管理协调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和相互配合,完善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研究解决防雷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强化防雷安全监管检查。各有关部门要落实防雷安全监管工作,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确保全面完成优化防雷行政许可任务,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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